海事海商纠纷属于专门管辖案件:目前我国设有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广州、北海、海口、南京11个海事法院,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二审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依地域确定)。处理流程一般是"固定证据—申请扣押船舶或海事强制令等保全措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审理裁判—申请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仅为1年,一旦错过,实体权利可能无法通过诉讼实现。
一、管辖:为什么海事案件要打"专门法院"
海事案件不适用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五条明确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适用该法,该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进一步列举了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涵盖船舶碰撞、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用、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港口作业、海洋环境污染等。
地域管辖方面,一般按民事诉讼法确定,但该法第六条规定的三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沿海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纠纷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第七条特别规定,上述专属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这一点在审查合同条款时最容易被忽略。
提示: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向该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等专门程序问题,各地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宜结合具体案件检索当地类案。
二、处理流程:保全先行往往比起诉更关键
海事纠纷的突出特点是"船走人散",被告流动性极强,因此程序上通常分四步走。
- 第一步,固定证据。货损、无单放货、碰撞等纠纷,应第一时间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如调取航海日志、甲板记录、码头装卸记录、检验报告等。
- 第二步,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扣船)。该法第十三条允许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提出;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第十七条),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包括船舶碰撞、货物灭失损坏、救助款项、船员工资等共二十余项(第二十一条)。
- 第三步,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需要继续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