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仲裁实务的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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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实务中,最常出问题的往往不是选错机构,而是仲裁条款本身就写得不清楚。本文以五个高频误区为线索,解答关于海事仲裁的管辖、扣船保全、费用构成与裁决执行问题,供处理海事海商纠纷的当事人参考。

Q1:合同写了"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海事仲裁还能走通吗?

这是海事仲裁实务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死条款"。不少租船、货运代理合同为了两头不得罪,写成"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依据《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这类"或裁或审"条款原则上无效,因为当事人并未明确表达排除法院管辖的意思。

但存在一个例外: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仲裁程序可以继续。实践中常见的反例是,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只顾着准备实体答辩,忘记在首次开庭前提管辖异议,白白丧失了回到法院的机会。

操作建议:签合同时只保留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已经签署的,收到仲裁通知后先核对条款效力,并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异议。具体条款以查询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为准。

Q2:提单背面印着租约的仲裁条款,收货人就一定受约束吗?

很多船东认为,只要提单背面写了"并入租约所有条款",租约里的仲裁条款就自动约束收货人。这个理解过于乐观。《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确定。司法实践普遍要求:第一,并入条款必须明确指向仲裁条款,笼统的"并入所有条款"往往不够;第二,承运人须对提单持有人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反例场景:收货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损,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承运人以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为由要求驳回起诉。如果并入表述含糊,该抗辩很可能不被支持,承运人还得回到诉讼程序应诉,白白浪费时间和费用。

操作建议:船方应采用明示、醒目的并入措辞;货方则应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不要等到开庭再补。更多同类争议的处理思路,可参考本站海事海商纠纷栏目下的其他实务文章。

Q3:约定了海事仲裁,还能申请扣押船舶吗?

能。这是一个典型的认知误区:有人以为选了仲裁就与法院彻底无关,也有人以为仲裁机构可以直接扣船。二者都不准确。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船舶、船载货物或船用燃油,须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在海事海商纠纷流程中,海事请求保全既可以在仲裁前提出,也可以在仲裁中提出。深圳及广东全省的海事案件一审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该院在深圳设有派出法庭,深圳的当事人办理扣船保全通常就地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扣船需要提供担保,且保全有时间节点要求——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可能被解除。反例是:扣了船、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13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